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055号之一原告贾洪福。原告郑同花。原告马杨。原告贾曙彤。被告苗金文。被告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522352465.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苗金文驾驶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苗金文驾驶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樊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