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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055号之一

贾洪福、郑同花等与苗金文、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洪福,郑同花,马杨,贾曙彤,苗金文,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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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055号之一原告贾洪福。原告郑同花。原告马杨。原告贾曙彤。被告苗金文。被告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522352465.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苗金文驾驶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苗金文驾驶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樊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