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233号原告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新北社区甄八里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街道办事处甄八里。法定代表人郑金明,主任。被告山东中融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二环路彩虹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亓协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华街道办事处新北社区甄八里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山东中融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