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645号之一
原告:孙鸣逸,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郭俊,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惠良,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郑世友,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审理原告孙鸣逸与被告陈惠良、郑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鸣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郑世友账户内资金6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孙鸣逸提供登记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东街29号佳和广场C栋1.2层商网2层15号(建筑面积25.97平方米)房产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鸣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郑世友账户内资金6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登记所有人孙鸣逸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东街29号佳和广场C栋1.2层商网2层15号(建筑面积25.97平方米)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雪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