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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2645号之一

孙鸣逸与陈惠良、郑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4-0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鸣逸,陈惠良,郑世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645号之一

原告:孙鸣逸,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郭俊,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惠良,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郑世友,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审理原告孙鸣逸与被告陈惠良、郑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鸣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郑世友账户内资金6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孙鸣逸提供登记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东街29号佳和广场C栋1.2层商网2层15号(建筑面积25.97平方米)房产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鸣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郑世友账户内资金6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登记所有人孙鸣逸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东街29号佳和广场C栋1.2层商网2层15号(建筑面积25.97平方米)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雪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