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3822号原告王文明,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蓝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凤凰村曹房口社,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2043578W。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明诉被告重庆蓝越建材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文明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宗信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 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