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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096-5号

蚌埠海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琼、赵令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蚌埠海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琼,赵令明,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李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96-5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海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朱勇,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德军,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峰,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琼,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令明,安徽明大××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李琼,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赵令明,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娇,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蚌埠海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琼、赵令明、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蚌埠海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拍卖、变卖程序,申请执行人蚌埠海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受偿债权279213元,未受偿债权4801347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0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丰年

审 判 员  陆治铭

代理

审判员  王亚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