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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执680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张寿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于德林,张寿双,曹成波,于秀荣,张国华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法定代表人车大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岩睦,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东,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于德林,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寿双,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曹成波,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于秀荣,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国华,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四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于德林、张寿双、曹成波、于秀荣、张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12执6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吉仲

审判员  何玉欣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