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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2333号

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高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高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333号原告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楼B幢10层。组织机构代码:69664863-X。法定代表人李金树。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沈培兰,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安溪高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龙涓乡新岭村良垵。组织机构代码:58751562-7。法定代表人陈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高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接到本院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清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裕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