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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民初507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3民初50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8月17日,汉族,崇阳县人。委托代理人谢三军,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委托代理人丁和义,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三军,被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和义、陈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份,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证。被告心胸狭窄,经常为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纠纷。2016年3月,被告癫痫病发作,原告才知道被告婚前就患有此病一直暗中治疗。2009年3月16日生育女儿,同年下半年女儿被确诊患有癫痫病,且很有可能系遗传所致,让原告伤心欲绝。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2008年其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很快坠入爱河,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稳固,家庭幸福。被告没有患癫痫病,品行良好,勤奋上进。为了家庭的完整,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3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3月16日生育女儿,2009年4月27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数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6年3月,原、被告发生纠纷而分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原告诉称因被告婚前隐瞒癫痫病的病情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而结合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可以看出,原、被告虽因故发生纠纷导致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以家庭为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创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艾 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