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孙子萱,无业。被执行人马保良,农民,系马川之父。被执行人周艳芬,农民,系马川之母。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高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南圈头村村委会北侧路西马川处的织布机20台、线轴20个,位于被执行人处毛巾约5000条、浴巾约40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继承人马川遗产范围内偿还孙子萱借款13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继承的马川遗产织布机20台、线轴20个、毛巾约5000条、浴巾约40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松贺
审 判 员 牛志伟
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家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