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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371号

贾美英与邢春苗健康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美英,邢春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贾美英。被执行人邢春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美英与被执行人邢春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邢春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美英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贾美英申请执行标的6975.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贾美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