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70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朱某。
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某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朱某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