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0号申请执行人胡宝娥,女,汉族,1962年1月8日生。被执行人安捷,女,汉族,1975年3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胡宝娥与被执行人安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6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14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过协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被执行人安捷的丈夫郑某用自己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华保新寓X号X室房产为被执行人还款提供担保,此房产已在本院另案受理过程中。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6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管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