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21执恢115号

胡高彬、杨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高彬,杨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胡高彬,女,生于1969年1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杨俊峰,男,生于1978年1月14日,汉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高彬依据(2013)仁寿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高彬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仁寿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