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291号本院2016年1月18日对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被告陈朝聪、卢兆富信用卡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八行至第十行中的被告陈朝聪的身份信息表述有误,现更正为“
被告:陈朝聪,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庆元县竹口镇枫堂村三通路28号”。
审 判 长 王兴华
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
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