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731号
原告:李立强。
委托代理人:张振宁,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殷悦(曾用名殷运玲)。
委托代理人:张玉生,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亮,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强与被告殷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申请费420.00元,均由原告李立强负担。
审判员 高苗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颖-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