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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731号

李立强与殷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立强,殷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731号

原告:李立强。

委托代理人:张振宁,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殷悦(曾用名殷运玲)。

委托代理人:张玉生,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亮,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强与被告殷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申请费420.00元,均由原告李立强负担。

审判员  高苗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颖-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