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李贺军,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管树林,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贺军与被执行人管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充
审 判 员 张忠林
代理
审判员 张铁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立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