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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财保9号

冯宝与王丹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宝,王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财保9号

申请人:冯宝,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

申请人:王丹,男,1990年11月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人冯宝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丹名下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顺河北路东侧幸福金色池塘小区1号楼121、122、221、222铺一、二层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地权证号:颍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案外人冯孝才、冯丽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丹名下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顺河北路东侧幸福金色池塘小区1号楼121、122、221、222铺一、二层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地权证号:颍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二年,从2016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7日)二、查封担保人冯孝才提供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解放中路工业品公司家属楼的1幢301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地权证号:颍房字第××号),查封冯孝才名下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人民西路百货公司院内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地权证号:颍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二年,从2016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7日)三、查封担保人冯丽提供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北侧棉麻公司家属楼3楼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地权证号:颍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二年,从2016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7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颍

代理

审判员  田坤

人民陪审员  汤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