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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738号

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红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曹某某、陈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红云社区居民委员会,曹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738号原告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红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红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李云军,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聂景茂,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曹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红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曹某某、陈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红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红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红云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红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亚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