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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205号

毛俊玲、夏怀楠等与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俊玲,夏怀楠,段继强,王燕,林允昌,李莹,杨永新,周翔,陈彦萍,李鑫,王绍森,李锐,刘泉城,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毛俊玲。

申请执行人:夏怀楠。

申请执行人:段继强。

申请执行人:王燕。

申请执行人:林允昌。

申请执行人:李莹。

申请执行人:杨永新。

申请执行人:周翔。

申请执行人:陈彦萍。

申请执行人:李鑫。

申请执行人:王绍森。

申请执行人:李锐。

申请执行人:刘泉城。

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企业代码75919812-0。

法定代表人:杨金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毛俊玲、夏怀楠、段继强、王燕、林允昌、李莹、杨永新、周翔、陈彦萍、李鑫、王绍森、李锐、刘泉城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92、713、707、706、701、697、693、691、696、711、709、71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4705.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92、713、707、706、701、697、693、691、696、711、709、712、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党国

审 判 员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