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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759号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凯、张燕、自贡市钟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凯,张燕,自贡市钟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759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新村*组。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龙康,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陈瑜,联社职工。被告李凯,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张燕,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自贡市钟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吉成井2组。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凯、张燕、自贡市钟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林晓宇

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

书 记 员  卢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