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759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新村*组。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龙康,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陈瑜,联社职工。被告李凯,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张燕,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自贡市钟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吉成井2组。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凯、张燕、自贡市钟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林晓宇
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
书 记 员 卢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