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005号原告随州市水产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曾都区农业局院内。负责人王海洋,破产管理人。被告王元平,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原告随州市水产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王元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水产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水产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水产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对被告王元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随州市水产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裴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