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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49号

农商行与陈现堂、赵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现堂,赵静,高炳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O3CWXM。地址:平邑县。法定代表人王运斌,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现堂,居民。被执行人赵静,农民。被执行人高炳秀,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现堂、赵静、高炳秀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成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