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何世全,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欧阳维江,男,汉族,1971年1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何世全与欧阳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世全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昌渊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