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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5民初58号

原告马阿乙下与被告韩才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马阿乙下,韩才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5民初58号原告马阿乙下,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该县白庄镇上张尕村34号。被告韩才地,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该县白庄镇乙日亥村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阿乙下与被告韩才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阿乙下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阿乙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继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