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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68号

贾广忠申请郑永宝、禹秋雪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广忠,郑永宝,禹秋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68号申请执行人贾广忠,男,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好力保乡。被执行人郑永宝,男,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好力保乡。被执行人禹秋雪,女,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好力保乡。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贾广忠申请郑永宝、禹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郑永宝禹秋雪应支付申请人贾广忠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永宝、禹秋雪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广忠签字确认上述事实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6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