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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607号

黄成军与黄美林、余庆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黄成军,黄美林,余庆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607号

原告:黄成军,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黄美林,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余庆望,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军诉被告黄美林、余庆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军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成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漆梦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