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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40号

何小芳与梁秋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小芳,梁秋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何小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秋兰。何小芳与梁秋兰追偿权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秋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小芳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秋兰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秋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秋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小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秋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小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景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