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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执146号

陈淑杏申请执行汤庆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淑杏,汤庆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陈淑杏,女。被执行人汤庆立,男。陈淑杏申请执行汤庆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铜印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淑杏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汤庆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陈淑杏支付案件款63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45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执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艳丽

审判员  樊长远

审判员  宋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鲍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