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O3CWXM。地址:平邑县。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加磊,农民。被执行人孟祥云,农民。被执行人孟祥宝,农民。被执行人李刚,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加磊、孟祥云、孟祥宝、李刚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