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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113号之一

庄琦与朱宗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琦,朱宗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庄琦,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朱宗彬,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损失56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宗彬银行存款5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