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庄琦,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朱宗彬,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损失56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宗彬银行存款5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