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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执异9号

齐齐哈尔市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涛、齐齐哈尔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吉祥,齐齐哈尔市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8执异9号异议人(案外人)杨吉祥,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达呼店村9组,身份证号2302081983********。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启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红晔,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2302031963********。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办理齐齐哈尔市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涛、齐齐哈尔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吉祥对本院作出的(2015)梅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对该民事裁定书保全的九处房产中的一处主张所有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吉祥称,本院(2015)梅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九处房产中的坐落于梅里斯区达呼店镇塞北阳光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84.18平方米),系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前全款购买,在缴纳了物业费、取暖费、进户费等相关费用后已实际居住,当时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因为房屋系预销售,没有正式发票。请求解除(2015)梅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处房产的查封。异议人杨吉祥向法院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收据、进户费收据、物业费收据、取暖费收据、业主进户单,在该房产居住的照片证明其与本案被执行人存在房屋买卖事实,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已实际居住。

本院查明:因原告齐齐哈尔市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劳务公司)诉安涛、齐齐哈尔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房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亿家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塞北阳光小区九处房产(2号楼3单元201室,面积90.30平方米、2号楼4单元201室,面积86.57平方米、3号楼1单元302室,面积84.18平方米、3号楼5单元301室,面积84.18平方米、3号楼5单元202室,面积78.30平方米、3号楼2单元302室,面积94.27平方米、3号楼2单元301室,面积91.20平方米、5号楼2单元301室,面积93.78平方米、5号楼2单元302室,面积93.78平方米)予以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梅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对以上九处房产予以财产保全。另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亿家房产开发公司取得塞北阳光家园2号、3号、5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对2号、3号、5号楼的房产预销售。2015年3月27日亿家房产开发公司与杨吉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以229,811.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吉祥,当日交清全部价款。2015年5月18日杨吉祥办理进户手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并于同年10月8日交清取暖费、物业费等房屋费用,并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因亿家房产开发公司当时处于预售阶段,无法开据正式发票,导致杨吉祥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待房产具备过户条件杨吉祥欲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其所购买的房产被本院查封。

本院认为,亿家房产开发公司与异议人杨吉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价款、办理入户手续、异议人杨吉祥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时间均早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的时间,且异议人杨吉祥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系因开发商尚处于预销售阶段,无法提供正式发票而致,非因个人原因。虽然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买受人购买此房产符合法定的保护条件,异议人杨吉祥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梅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中对3号楼1单元302室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冯晓帆

人民陪审员  于洪明

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小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