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高建龙,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李伟,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高建龙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伟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高建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龙应受偿100000元,未受偿10000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