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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大伟、隋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康大伟,隋淑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地址肇州县.被执行人康大伟,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址肇东市。被执行人隋淑娟,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址肇东市。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大伟、隋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1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货款3035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康大伟、隋淑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二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621执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彦执行员  刘德峰执行员  王 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