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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4050号

穆连霞与香蔼(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穆连霞,香蔼(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050号

原告:穆连霞,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香蔼(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218号3幢2430室D室。

法定代表人:李迎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连霞诉被告香蔼(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连霞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连霞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连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穆连霞负担。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