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050号
原告:穆连霞,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香蔼(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218号3幢2430室D室。
法定代表人:李迎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连霞诉被告香蔼(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连霞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连霞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连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穆连霞负担。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