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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390号

杨文湖、杨正平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杨文湖,杨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3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湖,男,汉族1938年2月13日,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代理人:陈耀章,漳浦县前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正平,男,汉族,1943年3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再审申请人杨文湖因与被申请人杨正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文湖申请再审称:1993年7月,杨文湖在漳浦县申请了证号为佛国用(93)字第04477号的宅基地一块,该宅基地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南面埕地40平方米,合计总用地面积120平方米。一审法院2015年4月22日现场勘查的丈量数据为宅基地东西长9.65米,南北长13米,且杨文湖持有的佛国用(93)字第044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也标明宅基地北至空地、南至杨梅枝的总长度为12米,而杨正平占用建厕所及堆放乱石的地块南北长2.3米、东西长9.65米,该地块就在杨文湖宅基地范围内,因此其占用杨文湖宅基地22.2平方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综上,杨文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杨正平提交书面意见称:从杨文湖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看,其宅基地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南北长度为8米,东西宽度为10米,面积及四至是非常具体明确的,其中南至陈梅枝,而陈梅枝处至杨正平所建厕所约12米,杨正平所建厕所所在位置距离杨文湖宅基地还有约4米的距离,杨正平家的龙眼树位于厕所的右前方,更不可能将树枝伸至杨文湖宅基地范围内。为查明杨正平家厕所及龙眼树枝是否在杨文湖宅基地范围内,一、二审审判人员均有到现场进行实地测量,经现场测量,杨正平家厕所及龙眼树枝并不在杨文湖的宅基地界内,根本没有侵犯杨正平的物权。为此,请求驳回杨文湖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杨文湖原审提供的佛国用(93)字第044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漳浦县清理用地建房澄清申请表》记载的内容,杨文湖宅基地南北长度为10米,东西宽度为8米,用地面积及建筑占地面积均为8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埕地,西至水田,南至陈梅枝,北至空杂地。经一审法院到现场勘查,讼争地块不含杨正平所建厕所南北长度为10.7米,东西宽度为9.65米;另经二审法院到现场勘察测量,讼争地块不含杨正平所建厕所南北长度为10.45米,东西长度为8.15米,即杨文湖宅基地现有面积不含杨正平所建厕所已超过80平方米。杨文湖关于杨正平所建厕所及龙眼树枝在杨文湖宅基地四至范围内已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杨文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文湖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庭岗

审 判 员  杨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伊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