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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233号

吴国良与李铭、孔雪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国良,李铭,孔雪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233号

原告:吴国良。

被告:李铭。

被告:孔雪巧。

原告吴国良与被告李铭、孔雪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李铭、孔雪巧系夫妻关系。被告李铭因需分别于2014年6月6日、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000元,合计7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二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铭、孔雪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吴国良借款7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50000元自2014年6月6日起、借款20000元自2014年10月15日起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李铭、孔雪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7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潘勤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张明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