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保320号

王付山与刘宗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付山,刘宗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320号

申请人:王付山,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宗义,男,住齐河县。申请人王付山与被执行人刘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3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宗义名下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宗义名下的鲁PX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4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

二、查封被执行人刘宗义名下的鲁EXX**挂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4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