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320号
申请人:王付山,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宗义,男,住齐河县。申请人王付山与被执行人刘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3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宗义名下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宗义名下的鲁PX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4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
二、查封被执行人刘宗义名下的鲁EXX**挂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4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