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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217号

申请人张培刚与被执行人王忠琪、山西中奇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培刚,王忠琪,山西中奇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刚,男,38岁,汉族,运城市人。被执行人王忠琪,男,49岁,汉族,万荣县,农民。被执行人山西中奇建材有限公司。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万河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忠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848304027121xxxx账户的存款9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亚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