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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1767号

张颖与郜杰医疗美容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颖,郜杰医疗美容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767号原告张颖,女,汉族,1952年6月11日出生。被告郜杰医疗美容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诉被告郜杰医疗美容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颖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郜杰医疗美容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颖承担。

审判长  殷春昱

审判员  郭小岚陪审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永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