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767号原告张颖,女,汉族,1952年6月11日出生。被告郜杰医疗美容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诉被告郜杰医疗美容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颖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郜杰医疗美容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颖承担。
审判长 殷春昱
审判员 郭小岚陪审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永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