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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和执字第00429-8号

陶训良与李木宝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训良,李木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和执字第00429-8号

申请执行人:陶训良,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李木宝,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08)和执字第0042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木宝所有的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木宝所有的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