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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31号

郑仲庆与郑伟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仲庆,郑伟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郑仲庆。

被执行人:郑伟达。申请执行人郑仲庆与被执行人郑伟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45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郑伟达的银行存款48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以总额169000元做结,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支付14800元(其中4800元为本院扣划的郑伟达所有的银行存款),此后从2016年7月份开始,每月3日前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在按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财江

审 判 员  何红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银烽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郑仲庆与被执行人郑伟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伟达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伟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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