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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行初第19号

董张娟与苍南县公安局、苍南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张娟,苍南县公安局,苍南县人民政府,林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7行初第19号原告董张娟,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斌,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丕慧,苍南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章途品,苍南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黄荣定,县长。第三人林美英,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张娟诉被告苍南县公安局、苍南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董张娟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张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张娟负担。

审 判 长  范则共

审 判 员  白少华

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