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7行初第19号原告董张娟,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斌,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丕慧,苍南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章途品,苍南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黄荣定,县长。第三人林美英,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张娟诉被告苍南县公安局、苍南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董张娟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张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张娟负担。
审 判 长 范则共
审 判 员 白少华
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