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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521号

孙忠权与李维峰、李天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忠权,李维峰,李天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521号

原告:孙忠权,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新安街迎春委17组。

被告:李维峰,男,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口岸新都临街楼5单元602室。

被告:李天鑫,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河南西街1329号5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权诉被告李维峰、李天鑫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权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邰德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媛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