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571号
原告:郑茂胜。
委托代理人:雷黎明,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宾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寿进,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茂胜诉被告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郑茂胜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郑茂胜申请撤回对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茂胜撤回对被告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1631元,由原告郑茂胜负担。
审 判 长 刘俊峰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马枝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