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单执字第789-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芳。被执行人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余,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单县中央花园有建设的位于该花园东南角综合楼的13号、14号房屋。2012年6月8日本院(2012)单民初字第1359-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2014年6月6日本院(2012)单执字第789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单县中央花园有建设的位于该花园东南角综合楼的13号、14号房屋。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过户手续。查封期间:自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林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