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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恢49号

卢左为与刘仕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左为,刘仕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卢左为。被执行人刘仕林,农民。申请执行人卢左为申请执行刘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11日作出的(2007)江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左为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卢左为以被执行人刘仕林有部分履行能力为由,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回68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刘仕林在金融机构、车辆等部门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左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江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咸治涛

审判员 韦彰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