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264号申请人曹光梅,女,藏族,1944年6月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被执行人沙金梅,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西路。申请人曹光梅与被执行人沙金梅继承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继承人赵富山名下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宁胜利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代码为12114892的股票证券由赵生寿、曹光梅继承。被执行人沙金梅给付赵生寿、曹光梅补偿款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人曹光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经查,(2015)东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人赵生寿于2016年1月去世。驳回申请人曹光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钱素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