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1793号罪犯邰淑兰,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蒙古族,高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了(2012)左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邰淑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469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以(2013)通刑终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27年7月17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28日以罪犯邰淑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邰淑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各记功1次,累计记功3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邰淑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邰淑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邰淑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旸
审判员 窦 双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