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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执447号

刘辰生、钟德锦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辰生,钟德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刘辰生,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崇义县。被执行人钟德锦,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崇义县。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刘辰生申请钟德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5民初47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钟德锦应支付申请人刘辰生案款28047.5元,承担执行费320.7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钟德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