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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640号

贾红霞与郭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红霞,郭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贾红霞,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磊,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贾红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1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郭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贾红霞偿还利息35000元。承担执行费43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贾红霞与案外人郭星星(系被执行人郭磊之胞弟)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案外人郭星星代被执行人郭磊于和解当日给付申请人贾红霞共计2557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430元案外人郭星星自愿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文华 来自: